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一条、奖励对象
符合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新生),具体范围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标准学制内注册在籍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具体范围参看《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3.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4. 申请时必须已经按学校规定完成缴费义务且正常注册并取得学籍。
5.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本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1)学籍状态处于休学(复学后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保留学籍者(公派出国留学保留学籍者除外);
(2)参评学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由导师提出并经研究生所在院系讨论后认为应取消评定资格者;
第三条、评选程序
1.每年9-10月份学校根据学生数按博士研究生每年 1.5 万元/人、硕士研究生每年 0.6 万元/人的标准逐年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额度拨发至各单位。学院按照这个额度进行分配。
2.我院在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
3.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我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四条、其他事项
1. 学校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追溯机制,研究生事后被举报有学术不端等违纪、违规行为者,经查证属实后将被追回所获学业奖学金奖金,并撤销相关荣誉。
2. 研究生中途退学,按以下办法对所缴学费和所获学业奖学金进行结算:研究生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或者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不超过30天(含30天,以学校发文日期计)退学的,学费全额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一个学期的,退还50%学费;每学年第二学期退学的,不退还学费。研究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学业奖学金发放后退学的,所获学业奖学金退还学校50%,在每学年第二学期退学的无需退还。
3、未尽事宜以《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 李先春 xcli@psy.ecnu.edu.cn
委员会副主任: 庄 瑜 yzhuang@fl.ecnu.edu.cn
成员(包含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
何柳萍 lphe@comm.ecnu.edu.cn
汪红英 wanghongying@psy.ecnu.edu.cn
周宁宁 nnzhou@psy.ecnu.edu.cn
郭家俊 jjguo@psy.ecnu.edu.cn
李 婕 ecnuerlj@163.com
李红梅 980573053@qq.com
秘书:
白丽铃 llbai@psy.ecnu.edu.cn
第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本细则公示期:2021年9月24-9月27日(三个工作日)
如有疑问,请实名联系陶老师:jtao@psy.ecnu.edu.cn
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
2021年9月